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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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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晋某甲)(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晋某甲)(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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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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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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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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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鲁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鲁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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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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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某甲)(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某甲)(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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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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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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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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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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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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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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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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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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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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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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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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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沈某乙)(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沈某甲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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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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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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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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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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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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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陶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 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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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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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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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邰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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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繁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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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殷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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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易某)(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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