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初犯,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伍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不起诉人卿某某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廖某系初犯、,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廖某赔偿相关人员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被不起诉人廖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4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初犯、偶犯,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某某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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