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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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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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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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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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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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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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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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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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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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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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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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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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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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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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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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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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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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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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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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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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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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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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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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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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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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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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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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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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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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