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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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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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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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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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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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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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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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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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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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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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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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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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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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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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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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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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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较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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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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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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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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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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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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