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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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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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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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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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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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