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廖某某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廖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余中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尤小明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杨晓丹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从庄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的类型、案发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综合判断,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性较小且未发生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庄某某对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认识不足,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庄某某行政处罚,扣押的涉案电动三轮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何方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甲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属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认罪悔罪,且其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杨世锋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王某甲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公共停车场挪车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林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属于初犯、偶犯,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未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建议公安机关解除扣押的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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