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与郝某某等人有诈骗的共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临沂金孜源投资有限公司钱款不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不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主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崔洪涛钱款不清。被不起诉人主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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