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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郦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公司采用欺骗手段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被不起诉人郦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郦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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