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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