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使自己成为高位截瘫,代价极为惨痛。案发后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着人性化执法办案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郭某甲案发后一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是郭某甲醉酒程度较轻,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顾某某案发后一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是顾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将伤者何某某、徐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积极赔付伤者医疗费用,赔付受害方损失,并已与受害方达成刑事谅解,何某某为其出具刑事谅解书一份,社会矛盾已化解,可从轻处理。三是顾某某是湖北******有限公司一名电梯维修专业人员,负责电梯急救及维修保养工作,我县现有电梯380台,该公司电梯技术人员紧缺,人手不够,疫情期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请示为顾某某等12名电梯维保专业人员办理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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