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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