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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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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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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火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被不起诉人到案后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火某某相对不起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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