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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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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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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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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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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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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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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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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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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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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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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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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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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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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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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奉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奉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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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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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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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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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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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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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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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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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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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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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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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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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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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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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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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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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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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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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其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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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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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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