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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峰检刑不诉〔2020〕11号)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峰检刑不诉〔2020〕11号)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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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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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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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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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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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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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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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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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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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豆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豆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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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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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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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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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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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峰检刑不诉【2021】2号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峰检刑不诉【2021】2号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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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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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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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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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认罪人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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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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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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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蒙B*****号**牌小型轿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血中乙醇含量较低,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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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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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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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阎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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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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