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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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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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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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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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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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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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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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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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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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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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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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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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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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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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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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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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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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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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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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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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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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