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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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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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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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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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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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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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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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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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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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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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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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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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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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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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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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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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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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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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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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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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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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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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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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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朱某某系初犯、已主动向被害单位缴纳了电费和违约使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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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向被害单位缴纳了电费和违约使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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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马某甲系初犯,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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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马某某系初犯、已主动向被害单位缴纳了电费和违约使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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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马某某系初犯,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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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退赃并赔偿被害人况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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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具有悔罪表现,金额不大,积极退赃,且前科间隔时间已久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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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系初犯,并退赔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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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周某某实施盗窃六塘乡三汇村石黔高速建设工地钢板的行为,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笔事实系盗窃未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且周某某盗窃数额较小、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周某某的行为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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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崔某某系初犯、已主动向被害单位缴纳了电费和违约使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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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曾某甲系初犯,与被害人现为夫妻关系,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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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付某某系初犯,且向被害单位赔偿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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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代某某系初犯,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帮助作用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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