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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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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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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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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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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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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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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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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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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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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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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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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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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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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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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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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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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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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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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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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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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訾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訾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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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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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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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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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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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存疑不起诉适用)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存疑不起诉适用)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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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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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人同意从宽处理;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以上因素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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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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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一方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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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表示认罪认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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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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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如下从轻处罚情节:其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且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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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民警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具有激化矛盾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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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被害人伤情未达到轻伤,其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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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人同意从宽处理;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以上因素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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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接受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2、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人同意从宽处理;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以上因素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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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不起诉人石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综合以上因素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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