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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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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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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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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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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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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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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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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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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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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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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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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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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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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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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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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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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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