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未造成其他损失,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系初犯。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冒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系初犯。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未造成其他损失,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