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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