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作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以他人的名义办理贷款,挪用单位的资金用于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移送起诉前归还所有的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作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以他人的名义办理贷款,挪用单位的资金用于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移送起诉前归还所有的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作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以他人的名义办理贷款,挪用单位的资金用于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移送起诉前归还所有的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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