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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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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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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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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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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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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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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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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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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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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损害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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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王某某。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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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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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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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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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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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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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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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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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犯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犯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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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且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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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未造成实质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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