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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