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求,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求,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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