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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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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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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魏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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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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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慕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慕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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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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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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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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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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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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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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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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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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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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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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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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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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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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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不需要判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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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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