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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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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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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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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郭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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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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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娄某某危险驾驶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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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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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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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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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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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亢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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