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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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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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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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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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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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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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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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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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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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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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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丛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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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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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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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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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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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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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阎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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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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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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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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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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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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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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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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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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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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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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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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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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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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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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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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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该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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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某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该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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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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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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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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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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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韩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50ml/100mg,未发生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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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韩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50ml/100mg,未发生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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