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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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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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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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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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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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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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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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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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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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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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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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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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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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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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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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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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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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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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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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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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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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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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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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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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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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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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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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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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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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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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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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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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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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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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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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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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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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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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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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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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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赵某某醉酒,仍将车辆交由赵某某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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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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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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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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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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