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但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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