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虽然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谭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此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系谭某某之丈夫,在本案中其交通肇事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年事已高,且交通事故已经给其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若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则难以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及近亲属的谅解,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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