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以及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醉驾持续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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