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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姚某某)(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姚某某)(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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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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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9号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9号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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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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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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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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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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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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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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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包保来)(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包保来)(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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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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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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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党转平)(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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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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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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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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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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