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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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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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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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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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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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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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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方某乙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方某乙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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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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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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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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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具有自首、案发前主动退回赃物、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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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雍某某盗窃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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