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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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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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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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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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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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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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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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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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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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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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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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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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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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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甲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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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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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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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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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洑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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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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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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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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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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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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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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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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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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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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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狄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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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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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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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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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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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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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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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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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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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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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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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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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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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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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甲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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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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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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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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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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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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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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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乙醇含量较低,无事故发生、无其他交通违法情节,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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