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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