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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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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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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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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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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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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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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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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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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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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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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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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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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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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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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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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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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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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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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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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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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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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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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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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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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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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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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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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承认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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