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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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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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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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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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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本案案发地为私家停车场所,且处于一条宽仅2米的小巷子尽头,三面封闭,系禁止外来车辆停放的地方,不属于法定的公共道路或者允许公众通行的场所,故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粤R0****号牌小型轿车于2020年11月4日返还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粤AD****号牌小型轿车于2020年11月3日返还伍某某。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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