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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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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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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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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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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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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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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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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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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某)(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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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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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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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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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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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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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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