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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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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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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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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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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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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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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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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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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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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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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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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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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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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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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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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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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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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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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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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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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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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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