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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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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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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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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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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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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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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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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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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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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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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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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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