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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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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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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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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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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甲帮助毁灭证据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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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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