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丽英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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