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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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作相对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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