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栾某某诈骗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栾某某诈骗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诈骗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诈骗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骗取贾某某18200元后,立即退回16800元,该16800元属于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应当予以扣除,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际骗取数额为人民币1480元,达不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诈骗数额刚刚达到立案标准,归案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赔偿谅解且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在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章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号码为62267916********的民生银行卡予以依法发还。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_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