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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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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具有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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