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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