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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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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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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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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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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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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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