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认罚情节,且系隔夜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现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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