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醉酒程度较轻,醉驾机动车为摩托车,情节轻微,且陈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愿意适用认罪认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驾驶,醉驾摩托车,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案发后积极同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形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夜间在城区路段醉驾持续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查获时人稀车少,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驾摩托车,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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