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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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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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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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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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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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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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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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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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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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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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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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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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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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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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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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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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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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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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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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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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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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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罪)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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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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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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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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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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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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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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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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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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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初犯,在案发前无前科劣迹,悔罪表现好,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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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乙醇含量较低、驾驶车辆的路程不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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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乙醇含量较低、驾驶车辆的路程不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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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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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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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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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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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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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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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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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罪)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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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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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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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未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情形,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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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未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情形,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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